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管理中心发布公告

2008-11-23 14:20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公告,加强“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和规范注册服务行为。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和规范注册服务行为的公告

  (2008年1号)

  

  为了适应国际互联网多语种域名发展需要,推动我国中文域名的普及应用,树立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网站的权威性,维护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网上名称的合法权益,2008年3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调整公告》,在我国原有域名体系中增设了“政务”、“公益”中文专用顶级域名和“政务.cn”、“公益.cn”二级类别域名。为加强我国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专用域名的注册管理,2008年3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正式批复同意我中心(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工作。“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设立为我国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互联网中建立了明确标识,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发展和电子政务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中心已于2008年10月8日起正式接受“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申请。为加强“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注册服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务”、“公益”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

  政务、公益中文域名包括“政务”、“公益”中文顶级域名和“政务.cn”、“公益.cn”二级类别域名。“政务”中文域名是适用于我国党政群机关等政务部门的专用中文域名;“公益”中文域名是专门用于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机构的专用中文域名。

  “政务”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公益”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国际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单位。

  二、“政务”、“公益”中文域名注册规范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等政务部门,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机构以单位名称注册“政务”、“公益”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必须与其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二)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合法名称,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对政务网站和公益性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公益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中文域名时,须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四)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非单位名称的中文域名时,必须与其职能、宗旨及业务范围具有相关性。

  (五)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的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三、“政务”、“公益”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域名注册管理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的职能机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专门负责“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服务器的运行维护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域名注册服务

  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体系,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的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等相关手续。授权注册服务机构详细信息可登录我中心网站(http://www.chinagov.cn或http://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公益)上查询。本地没有注册服务机构的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可以直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域名注册手续。

  为保证向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提供规范、公平、合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有效监督域名注册服务质量,我中心还专门设立了全国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和客户服务电话:010-52035203(服务质量监督电话)、010-52035000(客户服务电话)。欢迎监督垂询!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2008年11月1日

责编:梁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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