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日前转发《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与2004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共涉及15处内容。其中,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行为,并将团伙作弊纳入处罚范畴、根据作弊手段的新变化作出修订。
据悉,该决定已于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旨在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团伙作弊,罚!
严惩涉案学生、教师,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修订后的《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为分成“违纪”10种和“作弊”10种。并首次将“加分资格”作假认定为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明确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本次修订,还根据作弊手段的变化作出修订,如将“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订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对违规行为的认定手段增加视频录像手段的应用,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修订后的《办法》首次将“团伙作弊”纳入作弊处罚范畴,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惩处力度,加!
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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