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南海区检察院已于10月24日上午以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小悦悦被碾轧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胡军正式作出批捕决定。
据悉,犯罪嫌疑人胡军系山东泰安人,今年24岁,平时在佛山从事五金生意,是小悦悦被碾轧案中的第一名肇事司机,且于此前的10月16日下午1时许向警方投案。而第二名肇事司机蒋某自10月13日晚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已于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昨日下午,小悦悦父母的代理律师罗德旭在电话里告诉南都记者,王家经慎重商量后决定,将不对该案提出民事诉讼,只希望司机能得到应有的法律裁决,并表示将尊重办案机关的相关决定。
罗律师转述王先生的说法:“女儿的离开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任何经济赔偿都无法弥补,只希望肇事司机得到应有的法律裁决。”这个决定意味着他们作为受害人家属,与肇事司机方将无达成谅解的可能。这对肇事司机未来的量刑或许将产生一定影响。
此前罗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曾透露,不排除对五金城的业主方、市场管理方等独立提出民事索赔请求,现在王家也同时放弃吗?罗律师对此回应:“应该是的。因为这涉及到一个责任的区分问题,暂时也无法界定。”
昨日,南海检方宣布对第一名肇事司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正式批捕。此前围绕到底是故意或是过失,各方都有些争议。对此决定,罗律师称,王先生表示过,他们一家都会尊重办案机关的相关决定,并且相信他们一定会秉公执法。
律师讨论
小悦悦事件各方应担何责
昨日上午,广州胜伦律师事务所召开研讨会,讨论“小悦悦事件”中两名肇事司机、小悦悦父母及市场管理方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10月13日下午5时25分左右,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被该车前轮碾过,车辆停下约3秒后,再次启动后轮又从小悦悦上身碾过。
广州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宇星认为,综合事件要素该司机可能涉嫌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四种。
“如果该司机在第一次碾压后已经发现了小悦悦,明知再次碾压可能会导致小悦悦受伤或死亡,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陆宇星表示,若司机在碾轧之后才发现,或根本没发现小悦悦,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前者若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后者量刑范围则为三至七年。
两者的区分关键在于事发现场的通道是否属于“道路”。陆宇星认为,事发市场实际上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即便规划上不属于道路,但实际用途属道路性质,应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
不过,亦有律师认为,在第一次碾轧后,车辆停了3秒左右,司机应该意识到可能撞上了物体,无论是人或物,都有义务下车查看,但其不但没有注意,反而继续开动造成第二次碾轧,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父母应否承担责任
昨日研讨会上,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认为,小悦悦父母的监护责任和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不能等同,不能由小悦悦父母分担部分责任,或因其疏忽而减轻肇事司机的责任。
刘继承律师亦认为,在该案中,小悦悦父母不应直接承担责任。“当时小悦悦已走到路中央,在通行条件复杂的情况下,肇事司机根本没留意前方,假设小悦悦的父母牵着她过马路,这时可能也会一同被撞。”因此他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小悦悦父母存在失职、过错,但并非导致这一起事故的原因,因此从因果关系上看,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联系。
“虽然在小悦悦已去世的情况下,讨论父母的责任很残忍,但以后诉讼索赔可能也会提及。”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表示,希望能引起更深层次的思考,给其他监护人更多的警醒。
市场管理方责任不可推卸
事发的广佛五金城的市场管理者在这一事件中承担何种责任?王欣亮律师认为,该市场既然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就应设有警示标识、减速带、人行横道,但涉案地点却没有,市场管理者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2007年商务部曾发布《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其中对类似广佛五金城这类市场的交通、场区环境都有明确规定,要求这类市场场区应设有车辆、人员专用出入口等。从目前媒体报道看,广佛五金城存在货物乱堆放、道路狭窄、车辆乱穿梭,只有几个主要路口有减速带等管理秩序混乱的情况,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市场管理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2007年江苏省已有类似案例,法院判决市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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