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方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颁布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同时对校车服务对象范围、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准入条件等作出规定。此外,条例还就超载等违法行为专章规定了责任条款。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
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反响强烈。公众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并最终颁布实施。
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
根据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遇交通拥堵时可优先通行,并且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条例指出,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根据条例,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为保证校车“优先权”的落实,条例还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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