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到广西北海银滩强制拆迁事件,近些年来,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及各种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情况并未出现根本扭转。
“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制拆迁,并明确取消了行政强拆,但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仍置若罔闻。有关专家表示,遏制违法强制拆迁还需加大“首长问责”力度,并完善司法追责。
“新拆迁条例”尚未治住强拆
城市不断扩张,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和发展经济的旗号,把土地作为敛财筹码,与开发商共演了无数强拆的恶行。强拆,不仅侵犯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
对此,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条例被认为是利用司法途径阻断强拆的法律依据,也被普遍视为防止暴力拆迁的制度进步。
然而,“新拆迁条例”实施了近一年,并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
针对强拆事件频发,今年9月25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
据悉,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其中6起属违法违规强拆致人伤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顶风违纪,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公然与国家大政方针“叫板”。这就直接把“新拆迁条例”放在社会公众不信任的风口浪尖上。
专家认为,四部委的联手动作,旨在捍卫国家法律尊严,捍卫国家政令威信。
姜明安说:“应该说,此次处理相当‘严肃’,对那些罔顾法纪、肆意强拆的人来说,肯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处理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充分显示出党中央、国务院制止违法征地拆迁的决心和态度。中央在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对那些公然违法违规者,决不姑息。”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认为,如果在“有法可依”之后,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法令政令就都在现实中成为壁上挂的风景画而已,就无法规范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
分析暴力强拆事件的本质,周孝正表示,多次出现的强拆纠纷,这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财政”带来的后果,是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侵犯百姓权益的行为。他认为,在这样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利益主体纷呈。一些地方政府面对利益的诱惑,不能理性地处理好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大局利益与地方利益、眼前利益、部门利益的关系。“有的放任利益主体对百姓合法利益的盘剥,有的甚至直接冲到台前与民争利。”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表示:“当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屡被侵犯,当国家法令政令屡被公然违反,那么,国家就会在本应造福民众的城市化进程中失信于民,就会在推进国家繁荣的进程中失了人心。失信失心的发展,绝不是国家的福音。”
司法要敢于对不合法的拆迁说“不”
梳理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暴力强拆事件可以发现,各类违法违规强拆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法院直接参与或组织的强制拆迁;一是各类开发商或拆迁人明目张胆违法擅自组织人员侵犯公民住宅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有关专家认为,强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问责的“事故率”也很低。因为只有后果严重了才会被问责,所以违法强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
姜明安说:“刑罚的效果主要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必然性。如果违法强拆被处理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几甚至更低,那么拆迁者就不会把相关法规当回事儿。”
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开发商在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太大。一些专家表示,拆迁成功与否往往关系到数百万元甚至数以亿计的经济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很容易出现不择手段的冲动。因此,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去利益化”,实际上这也正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强制拆迁只能是为了公共的利益,政府本来就不应该有自身的利益,更不应该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群众的利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道路交通建设、城市经济发展、旧城改造等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征地、拆迁工作。
周孝正说:“这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群众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被拆迁者合法权益为代价,片面追求征地拆迁速度。”归根到底,发展是为了人民,以“发展”的名义行违法强拆之实,不但与经济发展的本义相悖,而且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必须严肃予以查处。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在实行“新拆迁条例”后,法院是当前公权强制拆迁的关键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多数强制拆迁,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姜明安表示,关键一点是自觉依法办事,在审查行政机关和拆迁主体的申请时,法院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拆迁申请,敢于说“不”,甚至敢于常常说“不”。
杜绝暴力强拆需完善司法介入拆迁的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取消了原有拆迁条例中“行政强拆”的规定。有关专家表示,“行政强拆”的作法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
姜明安表示,取消“行政强拆”确实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必须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否则就会产生负面作用。“不仅不能增加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还将牺牲司法的公正、权威和人们的法治信仰。”他说。
一些专家认为,法院介入强拆执行,对其执法力量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行政拆迁本身缺乏实质正义,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程序,必然在被征收、拆迁的对象中造成猜疑,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在保证法院如何正确积极地介入拆迁工作方面,姜明安认为,强拆涉及“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两个问题。强拆裁决是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行政行为,或者说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他表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拆迁行为的起诉。”他说。
吉林省良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俊丽认为,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这一认识,是建立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的。但是,在实行司法强拆后,如果司法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表示,司法强拆能否为被征收人权益提供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对行政行为的严格审查为前提的,而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以前,禁止任何人实施强拆。“如果像过去那样,被征收人起诉后,政府部门就申请法院强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征收人胜诉,权益也难以恢复,因为房子已经被拆了。”他说。
王敬波认为,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不一样的。司法权力的基本属性是居中裁断,是对争议的一种裁决,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执行,这在权力配置上并不协调。所以,“裁执分离”既符合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制约的精神,也符合我们常说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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