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产假有望达到14周,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新规就职业女性与生育的权益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现行的1988年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性产假为90天,而根据国际惯例,女性产假在许多国家均为14周。《征求意见稿》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两周;难产的,增加产假两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两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两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新规中所指的流产包括人工流产。
针对部分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报销困难的现状,《征求意见稿》提出,困难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昨日表示,部分发达国家女性生育所需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延长了产假时间,体现了我国这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这项规定十分有利于对女性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
事实上,截至目前,由于生育险不是企业强制缴纳的险种,长久以来,能享受生育险的女职工并不多。全国总工会2009年在2110家企业调查显示,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仅占28.3%;在参加调查的71491名女职工中,仅有10.6%的人表示企业为其交纳了生育保险费。不仅如此,全总在部分非公企业调查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31.6%。
据了解,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此前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曾公开表示,这个规定有一些内容和现实不相符,在执行中难以遵循,有待更新或需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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