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国首部救助行为保护法规 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公开赔礼道歉
“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你是扶还是不扶?”“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记者昨日获悉,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
昨日,该《条例》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了解到,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记者看到,在拟制定的主要制度中,包括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而作为其中最大亮点, 《条例》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都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立法背景
弥补制度缺失
鼓励互助互爱
据了解,深圳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但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周成新认为,《见义勇为条例》奖励和保护的行为主要是同违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但该条例没有涉及在他人遇到事故危险时好心帮助行为的保护免责问题。
制定“助人行为免责保护条例”可以弥补这方面的制度缺失,鼓励人们互助互爱。
《条例》亮点扫描
1
关键词:免责
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
《条例》首先确立了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根据条例,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可以看成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其立法目的是让市民在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深圳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健说。
2
关键词:歪曲事实
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
《条例》也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根据《条例》,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警方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关键词:后续援助
施救者享受系列后续援助
《条例》还规定了对救助者实施一系列的后续援助,以解决施救的后顾之忧。
医疗:
救人受伤享工伤待遇
比如,在医疗费方面,《条例》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
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
法援:
被起诉可申请法援
在法律援助方面,《条例》规定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慰问制度:
市政府派人慰问救助人
市政府将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安排人员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
鼓励证人:
证人“挺身而出”有奖励
对于救助纠纷,《条例》还鼓励社会证人的“挺身而出”。
根据规定,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4
关键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应由被救者承担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谁负有举证责任?在这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上,《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周成新认为,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机关不能证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就应认定救助人对救助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救助人负有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举证责任,在实施救助时必然会增添顾虑。
市民说法:
赞
法律空白是人情冷漠的根源
“这个《条例》真是太及时了,也太必要了,我举双手赞成!”公务员刘先生对记者表示“这方面的立法一直都是空白,这也是社会人情越来越冷漠的根源之一,小悦悦事件就是对这个法律空白的讽刺。”记者采访发现,与刘先生一样,对于《条例》大部分市民都是持肯定态度。
“我可不想今后帮助个路人还要拍照片、拍视频的,那样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只会越来越远。”罗湖区公务员胡先生说,“在没有任何‘装备’的情况下遇上有困难的人,法律武器还是我们最有力的依靠。”
在坂田某科技公司工作的古小姐表示,“我不是不乐于做好事,但最怕的还是连累自己。”她告诉记者:“有一次在火车站广场,我前方的一个老人突然摔倒,我见状连忙上前将其扶起来,没想到等她站起来后立即向我讨要钱,并威胁如果我不给钱就会有大麻烦,我最后给了10元钱才算了事。”
“助人免责的条款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有了这块‘免责金牌’,我遇到有需要的人还是会出手相助的!”古小姐说。
弹
救助人有重大过失谁来“埋单”
对于《条例》的出台,也有市民提出了疑问。“鼓励乐于助人固然重要,但完全免责也不应该。”法律顾问冯先生说,“很多救助行为需要专业知识的技术,如果没有掌握相应的救助技巧,或许会对被救助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谁来为此‘埋单’?”
冯先生还认为,政府在提倡乐于助人的同时,也应该提倡科学救助,“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需要技术活的救助,最好还是先拨打120或报警,让专业人士来救助,此时会救比敢救更重要,不要到头来人没救成,还将自己的命搭上。”
张健律师则认为,在救助纠纷中,如果举证责任只是由被救者单方面承担,也不利于法律公平。“如果所谓的救助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受害者又无法举证,救助人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一览:
新加坡:
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
美国:
美国是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比较早和比较全面的国家。在美国,保护救助行为的法律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
欧洲:
在欧洲一般是规定公众具有救助义务,不履行救助义务的需承担民事的甚至刑事的责任。对免除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基本上采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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