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对诬陷救助人行为予以惩罚引争议

2012-03-28 09:33 来源:南方日报

  前日,深圳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这一条例在深圳引发热议,坊间几乎一片叫好声,并呼吁推广至全国。但也有不少市民对“‘重大过失’如何界定”、“诬陷救助人的罚责是否过轻?”,以及“救助过程中造成伤害由谁‘埋单’?”等问题提出质疑。

  市人大代表

  “完善立法

  呵护善良与正义”

  事实上,此次深圳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非仓促而为。由于外界对“见义勇为值不值”的困惑和疑问日渐增大,去年以来,深圳也发生了老人在小区摔倒,却因无人扶起而死的惨剧,因此早在今年年初的深圳市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深圳知名市人大代表肖幼美就建议制定这一条例,呼吁为好心人免责。随后,该条例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造成社会上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唯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改变这一社会现象。”肖幼美认为,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门要起到引导作用,即实现道德法律化。

  “见义勇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完善立法不但能够终止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呵护。”肖幼美说。而这一条例一出街也当即引来市民广泛支持,“赞一个”、“给力”、“早该出台了”和“干杯”等字眼在微博评论上随处可见,许多深圳以外地区的网友则希望深圳试行成功后,能尽快推广到全国。

  网友

  被救助人受伤害该由谁埋单?

  不过,也有不少市民对条例的操作性提出了质疑。“条例规定,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真的出现重大过失,那救助人要承担什么程度的责任?又或者过失虽然不重大,却也造成一定伤害,那被救助人的伤害又该由谁埋单?”网友“蜗牛宝宝”说。

  而在条例拟规定的“被救助人认为救助人存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也有网友提出,难以实现举证。“危机时刻,被救者家属未必在身边,自己也可能是晕的,这怎么可能留有证据?”

  此外,对于被救助人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责罚,一些市民认为,除了涉嫌诈骗的和涉嫌犯罪的是罚款、刑拘等处理,其他惩罚仅仅是“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力度有点低。

  ■专家观点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

  单纯立“好人法”,可能剥夺被救助人权利

  深圳此次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引起一些专家的注意。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深圳进行类似于“好人法”的地方立法,出发点和本意很好,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其实在我国的民法等相关法律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并可以找到,“法律本身就是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行为的”。

  彭宇案不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邱鹭风举例说,我国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一大价值就是鼓励他人做好事,当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遭受了损失,可以向受益的被救助人请求补偿。而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因为不够谨慎等原因给被救助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实行损益相抵的规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实施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侵权行为人索赔,这就使得英雄不至于流血又流泪。“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是只有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才承担责任的。”

  “正因为我国民法等相关法律已经非常完善,目前出现的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案件中,往往不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邱鹭风表示,这些案件并不是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不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这些案件实际上涉及的是事实问题,如果在这些案件中,能够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不会产生太多的争议。譬如被救助人说扶他起来的救助人撞了他,就要提供车子与他的身体有实际接触的证据,被救助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救助人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那些因为无法确定救助人的车子到底有没有碰到被救助人,就判决救助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是非常荒谬。”

  “做好事也应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

  邱鹭风还表示,在我国法律上,原告和被告都有基本的权利。单纯地立“好人法”可能造成被救助人的权利被剥夺。“我们鼓励互助,鼓励见义勇为,但是也常说好心要做好事,好心不能做坏事。譬如一个人好心搭另一个人一同乘车,不能说因为我是做好事,就可以不顾交通规则乱开车吧?如果不顾交通规则乱开车,造成撞车,仍然要负赔偿责任。法律鼓励大家做好事,但同时也要求公民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

  邱鹭风认为,实际上地方立法去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内容不太合适,还很可能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邱鹭风建议,与其去立法,不如培训法官,并严格司法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涉及到见义勇为、救助等行为时,除非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否则一定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救助人自己不能举证,就应该自己承担责任,“一旦在监督时发现没有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就坚决采用发回重审等方式进行监督。”

责编:张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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