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女商人徐某的公司不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达不到招标条件要求,就拿价值2余万元的手表和现金50万元,先后向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原主任郭生强和原副主任张贺同行贿。
近日,徐某被北京二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冒充有资质公司投标
徐某原为北京泰达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间,徐某在公司不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情况下,为承揽密云新城滨河森林公园二期西段绿化工程,以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为达到中标目的,徐某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私下向工程招标方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原主任郭生强、原副主任张贺同提出请托,并给予郭生强价值港币24196元的帝舵牌手表一块(折合人民币20252.05元),给予张贺同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事后,徐某所在公司中标,标书显示,工程总面积为276400平方米,主要内容为园林绿化及配套的给排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19463363.28元。
受贿方还涉嫌挪用和贪污
此前开庭时,徐某表示认罪。但其辩护人称,给付张贺同的50万元是张主动向北京泰达公司索要的,被告人并非主动行贿,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辩护证据不足,但辩护人认为徐某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以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涉案的郭生强和张贺同除此案外,还被查出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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