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51岁的张女士因牙疼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治疗,结果在医院实施了拔牙等手术后的次日身亡。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28万余元后,医院提出了上诉。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进行了庭前谈话。
2009年12月7日,家住河北的张女士因后下牙疼痛并流脓一个月来到北京口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下颌骨囊肿。次日,医院为张女士进行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掉一颗病牙。谁知第二天下午,张女士在医院卫生间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检证实,张女士因双侧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张女士家人认为,张女士在手术前签订手术同意书时,医院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深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怎样的措施救治。医院仅实施了三个小手术,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却对患者三处大静脉穿刺、留置导管损伤大静脉,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
手术后第二天上午,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后,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未理睬。在她上厕所时晕倒在厕所后,医院仅给予其吸氧、心电监护和开放静脉通道处理,未进行与下肢深静脉血栓、肺血栓栓塞症有关的任何检查和诊断,更未进行任何与此有关的抢救,导致患者不治身亡。被告的行为导致患者身亡,故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7万余元。
北京口腔医院辩称,原告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患者死亡是其自身原发疾病导致的,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鉴定机构对口腔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置针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该瑕疵或过错与其术后出现肺动脉栓塞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所应承担的过错参与度以10%左右为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于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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