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昨天全文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此外,要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力求户口登记制度城乡统一。
在设区市工作三年,全家可落户
通知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分类明确。
其一,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要继续合理控制,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其二,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
其三,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进城农民宅基地,不得强制收回
现阶段,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通知中特别强调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此外,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禁止通过“村改居”征农民土地
户籍制度改革中要严防农民权益受损害。
通知中要求,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进城或留乡,要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
通知再次强调各地要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同时要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就业、义务教育政策不跟户口挂钩
各地要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通知还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办理具体办法,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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