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出虚假报告可能被追刑责

2012-03-19 13:27 来源:京华时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天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准备。

  为此,全体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此外,资产评估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资产评估法

  >>现状

  资产评估政出多门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及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测算的市场服务行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

  由财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五个部门归口管理。

  实践证明,政出多门,导致评估业务市场分割,不仅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多头行政管理使评估师资格考试重复,且无法形成统一监管模式,影响了对行业的有效监督。

  针对目前政出多门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表示,从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趋势看,统一管理是方向。草案明确,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体制配合机制框架下,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

  问题 执业标准不一

  举措 注册评估师须过全国统考

  评估资格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不同部门的管理模式差别很大。有的政府部门既管评估人员又管评估机构,有的则只管机构不管人,还有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均交由行业协会管理。并非所有评估专业都有行业协会,即使有协会的,其行业自律管理内容、方式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不一样。

  全国人大财经委分析称,由于行业监管体制不统一,造成评估基本准则不统一、评估方法标准不统一、道德规范不统一、报告格式不统一等种种弊端。这不仅给评估职业增加了困难,而且使委托方难以理解和把握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了行业的公众形象和执业水平。

  乌日图表示,评估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业从业人员的执业指南,也是判断有关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大多数评估行业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个比较权威的评估准则,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处在起步阶段,发展比较分散,虽然在各自专业领域实施了一些准则、标准或规范,但存在着基本制度、规则不统一,政策、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基本准则。

  草案明确,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职业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各专业类别评估职业准则和有关标准由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为规范注册评估师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职业质量,草案涉及了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两项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要取得注册评估师职业资格,必须首先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

  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经两年以上评估工作实践,向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申请执业注册,审查合格获得注册评估师职业证书。

  问题 评估违法追责较难

  举措 评估机构可办职业责任保险

  现有评估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散见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缺乏全面系统性,无法对评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惩处。在评估过程中,因评估原因造成相关当事人经济损失带来的赔偿责任,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往往难以负担。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资产评估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责任主体有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委托人、行业管理部门和自律组织。

  一些地方和部门随意设定评估机构准入门槛,对评估机构跨地区、跨行业职业进行不合理限制,委托人对评估结果随意干预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被评估企业在评估机构执业时不配合,影响评估效果。

  乌日图称,针对难以负担的赔偿责任,国际评估行业普遍采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做法。这样可以增强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应该允许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

  草案明确禁止了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多种行为,其中明确注册评估师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评估机构将被责令停业,最高处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评估机构执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委托人不得向评估机构收受、索要或者变相收受、索要回扣。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如有这种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此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要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记者观察

  资产评估三十而立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上世纪80年代,资产评估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旨在防止产权变动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此后,随着土地有偿转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制度的建立和推进,针对土地、房地产等单项资产或特定目的的评估专业种类相继出现。与普通市民联系比较紧密的资产评估行为,例如二手车的估价买卖以及在二手房买卖中贷款时要依据对房屋的资产评估。

  实际上,从抵押担保、破产清算、房地产投资、非货币出资,到财务报告、税基评估、保险理赔、拆迁补偿等市场经济中交易的方方面面,无法回避资产评估。

  然而,有关这一行业的规范,却零星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而唯一较系统的规定,是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目前已远不能适应各种不同性质的经济体的资产评估行为。

  加之,资产评估行业存在多头管理、评估市场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并存、行业监管薄弱,在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亟待制定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

  2006年6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资产评估法起草组。经各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参与讨论、博弈,形成此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就此,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运行近30年之后,迎来一部专门法律用于系统规范,意图肃清该行业发展中的种种弊端。

  ■清洁生产促进法

  产品过度包装 拟立法作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治理产品过度包装行为的有关规定。

  清洁生产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根本作用是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资源的不合理消耗,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草案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价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此外,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促清洁生产 拟增资金投入

  草案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变废为宝” 可享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而对于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责编:张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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