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单方面转团、拼团或者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物、购买指定商品等行为,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政府应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旅游、商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应当重视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沿线厕所的建设。
不得在景区摆摊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不得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违反规定擅自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鼓励发展特色旅游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农牧区特色资源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和特色民族餐饮业,鼓励农牧民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业,扶持农牧民开发具有当地特点的旅游项目。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历史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在新疆区内,旅行遭遇被旅行社单方面转团、拼团或强迫购物导致权益受损的,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旅行社将受到最高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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