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两个雷同公司
“物以稀为贵,事以奇为稀。”在河南省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注册了两个名称相同的“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是成立于1995年1月20日,位于南阳市光武路,法定代表人为张希云的“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张氏玉米公司”);另一个是2008年10月31日成立的,位于南阳市明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为杨天海的“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杨氏玉米公司”)。这两个名称完全相同的公司的出现,导致了一宗土地几次离奇变更决斗较量,演绎出现代版的真假“李逵”斗“李鬼”的闹剧。如今,涉案的这宗土地成了主管颁证的南阳市国土局的烫手山芋,当局不知所措。
资料显示,据《河南省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宛工商企处【1999】25号《关于吊销南阳利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等110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的通知:“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被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上交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债权债务由有关部门及公司股东负责清理……被吊销企业名单显示,编号为:17632762。名称: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希云。”
通过比对,详情一目了然,这两个名称完全相同。虽然名称只字未错,但从两家玉米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看,两家公司不仅没有任何关联,而且法定代表人、注册机构、注册资金、公司性质、公司地址等均不相同。
这两个存在着诸多不同且没有任何关联的公司,却为了同一宗土地的确权在进行着土地证的归属之争和抢夺地产开发“暗战较量”,戏剧性地爆发了由“握手合作”升级到“互相争利”纠纷,进而暗战较量到“巅峰”夺地之战。
正所谓“商场如战场”,在这场“暗战较量”中,掌管土地大权的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南阳市国土局高新分局,卧龙区法院、西峡县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检察院等行政执法及监察机关都卷入其中,试图澄清真相,甄别真假,判个谁是谁非。甚至,连某全国人大代表也以其特殊身份进行特殊的“例行监督”,参与其中督办认定。截止到记者发稿,南阳市国土局仍在组织参与这宗土地归属权之争的三家开会听证,至今迷雾重重,不知“花落谁家”。(详情本刊会在连续报道中逐一关注)
一宗土地确权
1995年1月20日,张氏玉米公司注册。当时名义股东是南阳市环城乡人民政府和南阳市化学试剂总厂,法人代表为张希云。
1997年9月9日,张希云出资180万元,与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购买位于南阳市明山路西侧的16268平方米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2002年4月,张希云因拖欠建筑工程款,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划拨5亩,余下11976.8平方米土地。
2009年11月24日,张氏玉米公司与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966909元(中石房地产公司代为交纳),将上述土地性质变为商住。
那么,这宗土地的具体位置在哪里呢?
在杨氏玉米公司的“原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报告”中显示:“我公司申请,经市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宛规意【2007】46号文),建设两栋三十三层商住楼,现请求市政府将我公司东至明山路、西至空地、南至区间路、北至高新路,总用地面积14880平方米(22.32亩),使用面积12861.5平方米(19.29亩),代征道路面积2018.6平方米(3.03亩)的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
三本土地证 证证有“法定”
关于张氏玉米公司办理的土地证,据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其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豫宛出让(2009)2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南阳市明山路北段西侧。”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2009年11月2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佰陆拾陆万陆仟玖佰零玖元。”最后的合同落款中,出让人有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处为毛建铎的签字;受让人为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为张希云的签字。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
由此可见,2009年11月24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已经给张氏玉米公司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再来看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与张氏玉米公司因企业借贷产生的纠纷。中石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1)西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后中石公司依据该调解书向西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西法执字第34号裁定书,将宛开土国用(2010)字第00001号土地从张氏玉米公司过户给了中石公司,张希云为法定代表人的玉米公司办理了具体的过户登记。
关于杨氏玉米公司办理的土地证。而后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商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西峡县人民法院(2011)西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本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也就是说,将原来从张希云的玉米公司名下执行的土地,重新回转到张希云的玉米公司名下。但西峡法院下达的《(2012)西法执字第220号执行裁定》,要求土地部门将土地执行回转给张张氏的玉米公司后,杨天海却以“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张希云”为由,向西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西峡法院执行局在张希云玉米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达了《(2012)西法执字第220号-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法执字第220号执行裁定书(2011)西法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二、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南阳市明山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27日。
那么,原土地使用证号为宛开国用(2010)字第0001号的土地证是谁的土地证呢?
很显然,这是张氏玉米公司在199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代表张希云仍以公司名义继续进行着民事经济活动。2010年,通过补交6966969元土地出让金,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从工业出让转为商住出让,土地证编号为宛开土国用(2010)字第00001号。
而南阳市土地局高新分局只看到了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确认原土地使用证号为宛开国用(2010)字第0001号的办证人是谁,就给杨氏玉米公司办理了该宗土地上的第三个土地证。
张氏玉米公司法人张希云之子张迈的一张申请,击碎了杨氏玉米公司的“夺地”美梦。
2012年7月9日,张迈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了“关于请求撤销法定代表人系杨天海的‘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该申请上载明:“虽然我父的企业已被吊销,但因财产没有清算仍然存在,并进行着正常经营业务和经济往来,杨天海使用我父亲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足以让世人引起误解,认为系盗用行为。为此,特请求贵局依法撤销杨天海的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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