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百余万低保金平分给村民,3人犯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村干部本想给全体村民办一件好事:将国家拨付给村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平分给全体村民,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日前,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六个月不等。
案情:113万低保金平分给村民
自鹤壁市山城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某村委会按照鹿楼乡政府委托安排承担城市低保一级审核、日常管理、服务工作。2004年3月,村党支部书记索某主持召开村两委会,与某村委会主任韩某、村委委员李某等人研究决定,将国家拨付给该村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低保金平分给全体村民。
之后,韩某、索某共同签字支取低保金,李某具体实施造表、登记后平均发放低保金,将2004年3月至2009年期间,由上级拨付到某村低保金中的1134180元平分给全体村民。
2004年3月至2009年期间,山城区鹿楼乡某村委会共收到上级拨付的低保金1999690元。除上述平分给全体村民的1134180元及挪用的675311元外,其余截留款于2010年7月30日上交山城区鹿楼乡财政。
庭审:法盲村官认罪态度好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3名被告人的供述、4名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某村城市低保汇总表、会议记录、鹿楼乡人民政府及山城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3名
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
日前,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和挪用特定款无罪罪名成立。庭审现场,3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官认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索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拘役3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村委会从事公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专项款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国家为解决城镇居民中没有经济收入、生活比较困难、提高困难户生活水平的带有优抚、扶贫、救济性质的特定款物。
村委员会是受乡政府委托,从事发放申报低保金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3名被告人作为受政府机关委托代为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扶贫救济的专项款物平均分配和挪为他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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