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民办幼儿园年年被罚 物价局执法方式遭质疑

2012-05-09 08:2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某幼儿园被罚300元。

某幼儿园被罚500元。

某幼儿园被罚400元。

  □本报记者韩春光

  联名投诉:

  “物价局年年来民办幼儿园罚款。”

  “这些年来,舞阳县物价局每年都到全县各民办幼儿园进行收费价格检查,并以未进行‘收费价格备案’为由,对各民办幼儿园处以300元至600元不等的罚款。如果谁敢不交罚款,物价局的执法人员说了,就让法院来强制执行……”

  “而对如何进行‘收费价格备案’,物价局却并不要求,也不提任何整改意见。执法也好,罚款也罢,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可舞阳县物价局对我们光罚款、不纠正,年年到各民办幼儿园进行价格检查都是以罚代法。物价局这种做法,难道不是‘钓鱼’执法吗?”

  “舞阳县有100多家民办幼儿园,都在期盼县物价局在媒体上对自己的这一执法行为给出回应,从而还其自身一个清白,给广大民办幼儿园一个明白!”

  4月中旬,本报接到舞阳县数十家民办幼儿园联名写给本报的投诉信。为此,4月24日至25日,本报专门派记者到舞阳县多家民办幼儿园和该县物价局进行采访。

  记者调查:

  “对每个园罚款的理由一模一样。”

  “每年春季开学后,县物价局的执法人员都来进行收费价格检查,每次来都是让交罚款,前些年都是让交300块,高的时候交500块,今年让交了400块,一年一次。每次交了钱之后,物价局都给开具一张‘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票上说,我的幼儿园‘违反《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处罚。”4月24日上午,记者到该县北舞渡镇小太阳幼儿园采访时,该园巩院长对记者说。

  “物价局的人年年都来,来了之后都是先把工作证一亮,接着就说,他们是价格调节办公室的,就让交钱。前几年,我们都是交300块、400块的,去年交了500块,今年他们让交800块,我们交了600块。给的罚没票据上,也是说违反了‘二十二条、三十三条’。”随后记者来到该镇艺术幼儿园,该园负责人同样对记者说。

  吴城镇中心幼儿园徐园长说:“每年县物价局都来罚款,每次罚款都是300元,有四五年了。物价局也是说我们违反了河南省的什么条例的第二十二条、三十三条。既然我们违反了条例,可以让我们纠正呀!他们也不说咋纠正,啥也不说,就是罚款,都快成惯例了!吴城镇有十几家幼儿园,每个园物价局每年罚款都是300元。”

  莲花镇阳光双语幼儿园杨院长告诉记者,大概是从2005年左右开始,物价局就到她的幼儿园罚款了。有时300元、有时400元,有一年交了500元,今年交了400元。“很多幼儿园都不想交,主要原因是罚款交得不明不白。我对物价局执法人员说,人家如果不交,我也不交。结果物价局的执法人员就恐吓我:‘你不交,就让法院来强制执行。’没办法,我只好乖乖地交了。”杨园长说。

  4月24日下午,记者又分别来到该县的九街乡、姜店乡、舞泉镇等乡镇的多家民办幼儿园。下午采访到的情况,与上午采访到的情况,如出一辙,完全一样。

  物价局说:

  “存在违法行为被罚的只是少数。”

  针对有群众反映物价局年年到民办幼儿园罚款一事,4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舞阳县物价局,见到该局一位姓张的副局长。

  张副局长说,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物价局对民办幼儿园每年都进行收费价格检查或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育乱收费以及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等。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必须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上须在物价局备案。这当中有的幼儿园,在收资料费、服装费、餐费时随意加费加价,或者不到物价局进行收费价格备案,物价局就会依据《物价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张副局长说:“群众举报存在违法行为的民办幼儿园只是少数,不到物价局备案的也是少数,被罚的也是少数。物价检查是一项动态性、经常性的工作,一个单位只要经常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就会经常受到处罚。处罚不只针对幼儿园,检查的范围包括教育、电业、电信、农资等很多行业。对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多是提醒告诫,严重的才罚款,特别严重的还吊销营业执照哩。现在都在讲社会和谐,罚款太多也不合适,也不会罚太多。”

  然而,当记者要求其提供该县近年来有多少民办幼儿园在物价局进行了收费价格备案、有多少民办幼儿园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等相关情况时,张局长除了让记者等待,热情地挽留记者之外,并没有立即提供出来。于是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张副局长当即也答应很快将相关情况发至记者的电子邮箱。但截至本报发稿时,该局也没有将相关情况告诉记者。⑦1

  相关链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二)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变相涨价、进行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的;

  (三)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四)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五)不执行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泄露国家价格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条例所列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SourcePh">

责编:李娅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男神来袭,哪款才是你的菜?

男神来袭,哪款才是你的菜?

娱乐圈男神女神当道,个个生的个唇红齿白倾国倾城...

5月影市前瞻

5月影市前瞻

五月影市作为暑期档头一炮,其中隐藏着几枚重磅炸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