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交警称没现场无法认定责任
河南商报讯(记者 李政 仝存瑞)2012年2月26日下午,一辆农用三轮车从驻马店市沙河店镇人王永康身上轧过去。他因治疗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称,双方均未在现场报警,对事故陈述不一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昨日上午,王永康的妻子王玲拿出一份警方对王永康的哥哥王群山的询问笔录。“当时哥哥骑着车跟在他后面,两人相距十几米远。”
王群山称,当时王永康在前、三轮车在后,同向行驶。“三轮车从王永康身上轧过,小女孩被甩到一边。”
王永康在经历了两次手术后,于4月21日死亡。
令王家人不能理解的是,事发后,交警没到现场调查,事故责任认定书一直到现在也没下达。
昨日上午,处理该起事故的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名副大队长表示,当时双方都移动了交通工具,事故现场很难取证。对未及时报警而产生的后果,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3月14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向事故双方当事人下达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显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现场报案,且双方对事故事实陈述不一致,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记者试图联系三轮车司机崔闯,但对方一直没有接听电话。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的张少春律师认为,如果受害人受伤无法报警,另一名当事司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这是他的法定义务。受害人家属可以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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