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昏迷在路上,又被出租车撞伤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本报讯 一女孩晕倒在马路上,又被行驶的出租车撞伤。女孩在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怀疑她是为讹诈故意倒地。女孩遂将肇事者和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万元。4月9日,巩义市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认为无证据认定女孩讹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3.2万余元。
2011年8月6日22时许,受雇出租车司机李枫驾车送三名乘客时撞到了一个昏倒在路面上的22岁女孩王珂。在住院治疗期间,王珂共花了近2万元。其间,李枫从雇主赵先生处借了2800元为其垫付医疗费后,便以事故发生时他正从事雇佣活动,且王珂晕倒也应为其自身损失承担责任为由,拒绝继续承担责任。雇主赵先生则认为,事故车辆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王珂的损失。保险公司则怀疑王珂是为了“制造”交通事故,以讹诈钱财而事先佯装晕倒在地。
无奈之下,王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枫、赵先生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在交警对事故调查过程中,王珂说:“当天21时许我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失去意识,醒来时就在医院了。”当时乘坐李枫车辆的三名乘客也均表示在事故发生前并未看到前方有人。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事故发生后各方陈述及询问笔录,可以得知王珂系突然间失去意识,并非故意躺在道路上。
法院认为:此事故系因原告王珂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时,未在道路两侧通行;被告李枫在没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且在没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对于因此给王珂造成的损失,李枫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枫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赵先生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各项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王珂3.2万余元,其余部分损失2000余元由赵先生承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