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张胜利)21年前,在河南省新密市的一条乡间小路旁的废弃土窑内,年仅8岁的女孩郭某某被发现遭人强奸杀害。此案一度在当地产生相当恶劣的影响,案发时的废弃土窑也成为附近家长和孩子们的噩梦。但由于当时的技术局限,警方未能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1年后,警方通过DNA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新强,最后在新疆克拉玛依将其抓获。映象网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最初办理、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刘新强强奸8岁幼女郭某某一案已于今年1月24日一审判决。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新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DNA鉴定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
在新密市未检科副科长付晓波的记忆里,20多年前,这起案件在当地曾引发较大恐慌,各种传闻,人心惶惶。当时,凶案发生地是在一条乡间小路旁的一孔废弃土窑,附近几个村里的娃娃们上学都会经过此处。据当地马沟村村民介绍,遇难女童就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废弃窑洞时,被嫌疑人拖入窑洞内强奸,后用土埋在窑洞里。出事之后,孩子们不敢去上学了,放学上学都要家长接送。事发前,女童住在村内外婆家,父母都外出打工。
记者从侦办此案的新密市公安局获悉,21年间,警方对嫌疑人的追捕一直未间断。付晓波说,此案的侦破也是依靠了高科技侦技手段。根据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显示:1996年11月26日,被害人郭某某被害,从其阴道内提取生物检材。2013年3月18日,警方技术人员将以上检材送至郑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进行检验,成功检出一男性DNA,但数据库里未能比对上嫌疑人。2016年12月26日,新密市公安局DNA实验室从被害人的阴道擦拭物内再次成功检出一男性DNA,检测结果与郑州市公安局的检测结果相同。随后通过河南省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周口市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村民刘新强符合对比要求。
2017年1月9日,公安机关找到了刘新强的哥哥,其透露刘新强已经20多年没有回过家了,现在一人在新疆克拉玛依油田打工。2017年3月1日,新密警方在新疆克拉玛依抓获刘新强;3月5日,警方通过移送刘新强的血样、郭某某父亲和母亲的血样检测证实,郭某某阴道分泌物检出STR多态性检测结果,来源于刘新强的似然比率为1.087乘以10的21次方,可以认定系刘新强所留,刘新强有重大犯罪嫌疑。
隐身千米矿井21年不敢回家
2017年3月1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协查通报称,“1996·11·26”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新强疑似在克拉玛依市出现,请求刑警支队给予协查。接到协查通报后,刑警支队支队长赵勇要求支队民警全力协助河南警方彻查此案,通过缜密梳理、分析研判各类关于刘新强的一切线索,快速锁定了他的具体位置,并于当日在金龙镇田园小区8幢楼房前,将犯罪嫌疑人刘新强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新强如实供述了其在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某乡村的一处破窑洞内,将8岁幼女郭某某强奸后杀害的案件事实。据刘新强交代,作案时他刚到新密市来集镇某煤矿上班两天。当天下午下班后他和工友到煤矿旁边的小饭店吃饭,席间,刘新强一个人喝了1斤多散装白酒,下午5点多钟刘新强离开饭店顺小路回住处。
半路上,刘新强发现了被害人郭某某一个人独自行走,看到周围没有人,刘新强就起了邪念,试图强奸她。趁郭某某不备,刘新强跑到她身后,用右手从她身前卡住她的脖子,把她抱到旁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刘新强把她按到窑洞内的地上,实施了强奸。强奸过程中,刘新强发现郭某某不动了,用手摸了摸她的鼻子发现没气了。他抓起旁边从墙壁上塌下来的散土把她的尸首简单埋了一下,然后就回宿舍睡觉了。
过了几天,刘新强听见有人说在窑洞内发现了一个小女孩死了,害怕被公安抓住,就辞职离开了原单位,跳槽到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煤矿继续下窑。几个月后,仍然感觉难以安心的刘新强再度离开新密去了平顶山市宝丰县的一个煤矿,干了两三年之后,刘新强离开河南去了云南的一个煤矿打工。之后,再度辗转贵州、唐山、遵化、西安、克拉玛依等地当矿工。
21年来,刘新强大部分时间在小煤窑挖煤,过着不见天日的生活。由于担心受到惩处,刘新强未敢结婚成家,每当听到警笛响都会害怕,仓皇逃窜多个地区,并刻意选择到最偏僻、最边缘的煤矿,干最脏、最累、最苦、最差的活,每份工作干的时间都不长,频繁地换地方,这些年来,几乎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
2017年3月5日,被押解回河南的犯罪嫌疑人刘新强对21年前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尽管时隔二十余年,现场也发生了变化,但刘新强仍能准确地辨认出新密市来集镇其强奸杀害郭某某的作案地点,对当年实施作案时候的相关细节仍然记忆清晰。
潜逃21年强奸犯终获死刑
据新密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李爱民介绍,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未检部门成功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件。该起案件从报请核准到成功获判,历时一年。犯罪嫌疑人刘新强实施犯罪时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已过二十年。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办案机关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新强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的巨大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遂决定对该案进行追诉。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同意了承办人李爱民的意见,随后该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17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新强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此后,依据管辖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3月,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新强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民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新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利于社会稳定。法院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刘新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刘新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报河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后方正式生效。
最高检核准追诉此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学政对记者表示,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全国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目的和意义。本案的侦结,很好地体现了这种精神。
据周学政介绍,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核准追诉时,一般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后果与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秩序恢复情况等多种因素。现实办案中,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期限,要是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如果不追诉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带来其他负面影响。周学政认为,由最高检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对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追诉的极其慎重的态度,也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在审判之前,检察官建议他接受认罪协议,只要认罪,检察官可以申请让他坐13年牢,但是这个鬼父拒绝了。令人意外的是,Blake在经过一个名叫McKeon的法官审判之后,只被判了60天有期徒刑,相当于两个月。
记者从害人代理律师处获悉,“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将于今日上午9时在大关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针对民事和解协议,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维镖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法院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15万元。
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因强奸4岁幼女,被大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5年。人们注意到,但凡被“从轻发落”的犯事者,都有或高或低的“身份”,即使没行政职级,也有一定的管人管事权力。
其中,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先后将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诱骗至其父单元房内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两次强奸未满12周岁的幼女,一审法院虽认定其强奸罪名成立,但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两次强奸未满12周岁的幼女,一审法院虽认定其强奸罪名成立,但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湖北大冶一名男子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同事的6岁女儿,粗心父母竟一直未发觉。
昨天上午,强奸幼女的杨某被带进法庭听候对自己的终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窦女士向媒体报料称,自己上初中的女儿在2014年底被一名37岁的男子强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但随后检察机关以“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年龄”等理由未批准逮捕。
近年来,不时见诸报端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几天前,郑州8岁女生放学途中被性侵也引发了公众的愤怒。
2013年四五月间,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一带接连发生两起强奸幼女案,义乌警方仔细比对两起案件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年龄、行走姿势,初步确认系同一男子所为,遂并案侦查。
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的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于今日晚间向记者确认,已收到大关县法院通知,该案将于明日下午3时公开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幼女案将于12月3日再次开庭审理。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介绍,由于双方已经在10月25日达成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驰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状,此次再审开庭仅审理案件的刑事部分。
再审开庭之前,面对法院调解的15万元民事赔偿,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四岁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长最终选择了接受。由于案件刑期的判决被检察机关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发回大关县法院重审。
记者从受害人家长处了解到,就案件民事赔偿部分,25日下午,经过大关县法院调解,受害人家长与郭玉驰达成和解,由郭玉驰一次性赔偿15万元,赔款已经支付。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介绍,积极赔偿受害者以及获得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属于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