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巫晓)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小伙路见不平上前阻拦,肇事者恼羞成怒下对小伙进行殴打,并开车将其撞倒后拖行200米远。11月25日,记者获悉,禹州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连带赔偿见义勇为的邢某各项损失共计76161.85元。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董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与被告人韩某一起行驶到禹州市水岸花城小区附近时,同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逃逸,事发时被路过的行人邢某拦截,2人遂下车对邢某进行殴打后再次驾车逃跑时,将站在车前阻止其离开的邢某撞倒,拖行200米至禹州市颍河桥东头后逃走。随后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48天,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事后,禹州市有关部门为邢某颁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不幸的是,经鉴定,邢某身上多处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据审判人员介绍,被告人董某、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董某、韩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进行殴打后,明知邢某在车前方仍驾驶车辆逃走,将邢某撞倒后拖行至禹州市颍河桥东头,主观上有伤害故意,韩某参与对被害人殴打后乘坐副驾驶座一同逃跑,对故意伤害人的行为不予制止,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伤害的共同故意,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对伤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邢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信网从青岛交警市北大队获悉,2017年1月11日中午,市北区辽宁路路发生一起无牌二轮摩托车交通事故,伤者韧带撕裂,在医院缝合了三十多针,而驾驶员不但没有救治伤者,选择了驾车逃逸。
有车友爆料:今天(1月11日)早上6:30分左右,郑州黄河南路陇海路桥下,一名年轻女子被发现躺在地上已经身亡,不远处一黄色电动车倒在地上,现场遗留有肇事车辆保险杠碎片。
今年11月30日下午4点多,他女婿开车在启扬高速扬州北高速入口上高速,当时等待进入高速的车辆比较多,这时候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轿车从旁边驶来,准备插队。
17年前,李某夜晚肇事撞人,之后改名潜逃了17年。2000年春节前夕,南召交警大队民警根据多数逃犯会回家过年的规律,再次赶赴禹州抓捕李某,但并未发现其踪迹。
11月5日,一辆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路过雪枫路与车站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上午,市交管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民警正在该路口执勤时,缉查布控系统预警提示一辆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即将路过该路口,两分钟后,民警将该车拦停。
11月5日,一辆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路过雪枫路与车站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上午,市交管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民警正在该路口执勤时,缉查布控系统预警提示一辆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即将路过该路口,两分钟后,民警将该车拦停。
近年来,西平交警大队狠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完善制度和组织教育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民警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水平。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徐业辉 韩坤 记者 高峰)宿迁一名男子喝得酩酊大醉驾车上路,把人撞伤酿成事故,居然驾车离去,结果在等红绿灯时睡着了,被民警抓个正着。
事发地点位于南关街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南约100米处,事发时,路边有不少小吃摊。”另一目击者说,他当时拍了肇事车的照片,照片清晰地显示,肇事车是一辆挂豫A牌照的丰田普拉多。昨天下午,记者从郑州交警四大队了解到,警方已联系到肇事车车主,目前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事发地点位于南关街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南约100米处,事发时,路边有不少小吃摊。”另一目击者说,他当时拍了肇事车的照片,照片清晰地显示,肇事车是一辆挂豫A牌照的丰田普拉多。昨天下午,记者从郑州交警四大队了解到,警方已联系到肇事车车主,目前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断增多,道路交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2015年12月18日,周口中心城区发生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且事故现场破案线索极少。在此情况下,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快速侦破该起案件,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26日晚上6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接到报警称:凌家山北路与关山大道交会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晚8点,吕军驾车在关山大道附近搜寻至关山大道创业街路口时,突然发现一辆非常熟悉的白色爱丽舍车辆停在路口。
5月22日6时许,焦作的驾驶员王某驾驶豫HA369*大型半挂货车在京港澳高速豫冀界收费站被等待的民警拦下时,王某就知道自己肇事逃逸的事瞒不住了,很快交待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经过。
针对近日发生的一起宝马车主肇事致两人死亡后逃逸案件,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6日发布悬赏通告,向全社会收集线索,力争尽快将逃逸的肇事车主“擒获”。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