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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调整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上调5元至100元不等

2016年11月30日11:05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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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快讯(记者 王邵怡)近日,河南省民政厅与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我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针对不同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上调从每月5元至100元不等。

  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补助增加100元

  《通知》提到,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80元;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5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7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

  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等每月增加40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部分烈士子女补助每月增加4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1954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一日前入伍的按每服役一年每月提高5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补助每月提高40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河南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残疾军人等调整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要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

  烈属每人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698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4593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4593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0720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见下图:

文章关键词:残疾人;盗窃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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