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映象网讯(记者 巫晓 文/图)“2015年,郑州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846件,其中,减刑2810件,假释36件。”1月19日,郑州市中院对全年“减刑假释”的工作进行了通报。为进一步加大开庭力度,全年郑州中院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054件,占全部案件的72.17%。
会上还通报了关于“减刑假释”的案例通报。据悉,刘某某因犯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据了解,刘某某采取一房多卖和将出售给他人的房屋设置抵押担保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9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注册成立后,验资后将注册资金1300万全部转出,数额巨大。
虽在减刑考核期内,在监狱获得3次表扬。监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但是,法院最终认为,罪犯刘某某未主动退赃,不能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也未积极缴纳罚金, 应从严控制减刑;服刑改造表现一般,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减刑。
对此,郑州中院减刑假释合议庭负责人楚绍京表示,“督促罪犯积极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受害人损失。通过查证罪犯在监狱内日常消费情况、家庭拥有房产和车辆、家庭主要成员工作等信息审查罪犯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或从严减刑。纠正社会公众中存在的‘坐牢不赔钱、赔钱不坐牢’错误思想”。
1月1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情况。
今年年初,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除了明确罪犯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的标准、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定量和定性标准,还明确了“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明确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
7月29日上午,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来到南阳市看守所向在押人员宣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
7月20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法官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宣传活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映象网法治频道讯 (记者张晓辉王建新 通讯员 郭东汉 王浩)6月26日,记者跟随南阳中院到南阳监狱,亲眼见证了5起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2台摄像机全程网上录播、3名政协委员现场旁听监督、100余名罪犯台下目睹庭审……,公开、公正,规范、严谨是贯穿整个庭审过程的主旋律。
去年2月,某监狱向郑州中院提出因服刑人员王建生有立功行为,建议对其减刑9个月。王建生原为禹州市公安局局长,2009年因收受贿赂4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按照相关规定,此减刑申请需向省高院报备。
“请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向法庭介绍王某在监狱期间表现情况。”“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悔改表现突出,所以这次我们给他报请减刑六个月。”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切实防止司法腐败,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活动。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腐败“漏洞”,6月1日起,最高法出台新规,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省高院减刑假释庭表示,我省减刑假释案已全部在网上进行了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下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职务犯罪在内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所有减刑、假释案件须在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7月21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情况,并对上级关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新规定进行解读。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由于对教育和改造罪犯具有积极作用,一直延用至今。
为全面掌握我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进展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工作扎实进行,确保专项检察活动取得实效,根据邱恺检察长指示, 8月11日至14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检察长杨红岩,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唐景刚分别带领活动办有关人员,对各基层院专项检察活动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收到了较好效果。
最高检日前发布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现在减刑、假释方面还存在一些制度漏洞,让一些人钻了空子。”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一些违法事件伤害了司法公信力,建议通过制定“减刑、假释法”,将减刑假释方面的规定系统化,以从根本上解决减刑、假释领域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