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张文洁)“一时的贪心毁了我一辈子的名誉,现在我真的认识到严重性了,挪用公款也是犯罪的。”法庭上,已近花甲之年的李毅满脸悔意,在庭审中不时的抽泣着。
10月9日,记者从商丘市宁陵法院了解到,宁陵县供电所电工李毅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拥有高中文化水平的李毅,是商丘市宁陵县供电所的一名普通的农村电工,平时负责收缴所负责辖区几个行政村的电费。
农村的用电量虽小,可是几个村子集中起来,收取的电费数额也很可观。看着一笔笔钱从自己的手中流过,李毅就起了歪念,产生了为己谋利的思想。
从2011年9月份起,李毅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收取的电费不断挪用,为己谋利。至2013年8月份,李毅将自己收取的电费共103625.11元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
2013年10月23日,李毅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毅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宁陵县电业局。
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毅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为己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已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其单位,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李毅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两年。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