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郑州女孩从京广路天桥上坠落,造成四级伤残。女孩小郭将电梯公司、郑州市政工程管理处、郑州市人行天桥地道项目建设指挥部等5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万元。
8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场施工单位及施工方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5万余元。
2012年国庆节,对29岁的郑州姑娘小郭来说是最黑暗的一天。那天,她准备坐火车去洛阳旅游,路经京广路过街天桥时,由于电梯顶端与天桥衔接处尚未安装护栏,小郭一脚踏空从天桥上端坠落,造成腰椎摔断等多处受伤。原告因此支付了几十万元的巨额费用,生活仍不能自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而庭审过程中,被告星旺公司辩称,天桥是没有投入使用的,在电梯安装现场装有警示牌,所以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它四被告也均表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在其行走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步入正处在施工过程尚未投入使用的人行天桥电梯,致使坠落受伤,其对自己的受伤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原告伤情及过错程度,酌定原告对其受伤承担30%的责任。
被告星旺公司作为康复后街人行天桥电梯安装的现场施工单位,其对施工现场采取了充分的防护措施及相应的警示标志,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三平公司作为康复后街人行天桥电梯的承建者,擅自将该电梯安装工程委托被告星旺公司具体施工,且未与被告星旺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外三被告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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