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独家 > 正文

河南高院公布毒品犯罪十大案例 毒贩雇人体内藏毒

2014-06-25 19:1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多甜甜)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以期达到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

  据了解,2011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009件,判处犯罪分子403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的627人,重刑率为15.54%。

  今年1月至4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28件,判处犯罪分子55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的95人,重刑率为17.18%。

  省高院表示,我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制造毒品案件不断增加、毒品类型呈多元化及毒品犯罪呈团伙化的趋势。

  另外,贩毒手段高度隐秘、手段多样,有些毒贩利用唱片夹藏毒品、把水果掏空藏匿毒品,更有甚者专门雇人进行体内藏毒。

  案例一:贩卖毒品800余克被判死刑

  案情:2012年年初,被告人郑克贤在广东樟木头镇从阿雄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他人100克。此后,他又先后两次与被告人钱浩从广东贩卖冰毒,数量分别达到200余克和500余克。

  3月27日,钱浩与被告人吴新杰联系后携带冰毒到商丘,吴新杰积极帮助钱浩寻找买主,在张飞(另案处理)家中准备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504.09克。3月28日在钱浩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平顶山喜来登大酒店将郑克贤抓获,缴获毒品26.13克,其中冰毒18.52克,氯氨酮7.61克。

  综上,被告人郑克贤共贩卖毒品800余克,被告人钱浩参与贩卖毒品700余克,被告人吴新杰参与贩卖毒品604.9克。

  结果:商丘中院一审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克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钱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新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指使他人吞毒运毒被判无期

  案情:2013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飞龙伙同朱保国(另案处理)在缅甸小勐拉边境一宾馆内指使陈茂信、黄建康(二人已判刑)分别吞下毒品53包、42包。

  陈茂信和黄建康于当天上午分别乘航班飞至昆明市,当日14时30分两人同时乘坐CZ3492航班从昆明飞至郑州,当晚18时许,两人到达新郑机场后被民警抓获。后两人在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四中队留置室将体内毒品排出。

  经鉴定,从陈茂信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56.1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1.05%;从黄建康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29.7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1.4%。

  结果:一审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飞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贩卖新型毒品被判无期

  案情:2013年1月份,被告人吴庆刚伙同王杰伟(另案处理)、路向阳(在逃)预谋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后王杰伟通过网络与毒贩张强祖(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商定以12万元一千克的价格邮寄3千克甲卡西酮给王杰伟。收到货后,吴庆刚、王杰伟、路向阳三人共同筹集资金,由王杰伟将37.91万元汇入了张强祖指定的户名为梁琨岱的银行账户。之后,吴庆刚伙同路向阳按照三人约定的16万元一千克的价格将部分甲卡西酮卖出。

  2013年3月7日,三人再次与张强祖联系,商定以10万元一千克的价格再次购买3千克甲卡西酮,同时认为上次购买的甲卡西酮质量不够好,要求张强祖退换2千克。

  8日上午,三人返回安阳后将5千克甲卡西酮放在吴庆刚的租房处,下午被公安人员查获扣押,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时精准称重,共重4.98千克;经定量分析,每100克含有73.9克甲卡西酮成分。

  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庆刚伙同他人从贩毒人员张强祖处购买甲卡西酮6千克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庆刚是主犯,归案后主动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杰伟,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庆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编:安文靖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