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独家 > 正文

郑州车主不服36个电子眼抓拍 法院判决交警队撤销处罚

2014-05-06 20:31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郑州女司机高女士在去年审车时意外发现,自己有36个电子眼违法记录,但她认为交警部门的行为不合法,遂将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十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她作出的其中一起交通罚款。

  5月6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交警部门撤销对原告高女士在众意西路的一起处罚。

  原告高女士称,交警部门采用了违法采集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眼”信息作为处罚依据,不合法。

  “这些电子眼必须由计量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合格才能上岗使用,并且要定期年检,由此才能保证状态正常。”庭审现场,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不进行年检,容易造成错拍、误拍,从而损害车主权益。

  另外,高女士认为,交警部门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剥夺了自己申诉和答辩的权利,所以请求撤销被告作出这起处罚决定书。

  针对高女士的质疑,被告出具了原告在郑州市龙湖外环与众意西路违法地点的违法照片、处罚决定书原件,并且拿出了郑州市质量监督局对电子设备出具的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合格,合格期到2015年。

  同时,交警部门称,原告到交警队违法处理点进行违章处理,可通过现场电子屏查看其违章信息,并且工作人员也口头告知了原告的权利义务,原告对期违章事实无异后才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没有剥夺原告申诉和答辩的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违法行为的照片,该照片拍摄的角度不全面,拍摄内容不完整,无法全面充分地证实原告车辆存在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事实,遂判决交警部门撤销处罚。

  

责编:李娅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