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为全面落实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保障律师权利、去除“犯罪化”标签、执行死刑方式等方面,对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判决不得“留有余地”
去年5月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专家陈瑞华做客省高院“法官大讲堂”时曾说过,“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
本次省高院出台的《规定》第1条要求,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久押不决或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同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审查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庭审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穿囚服、剃光头
庭审中去除犯罪化标签,不剃头、不穿“黄马甲”、不带戒具、不坐在“囚笼”式审讯椅受审,这是省高院从去年就一直强调的庭审方式改革。
《规定》中进一步强化,要求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诉讼,被告人着囚服的,进入审判庭前,应当为其更换便装;原则上不得让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诉讼,但本人要求的除外。
同时,不得要求被告人坐囚笼。除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并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为自行辩护作记录。
另外,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让被告人把辩解理由、上诉理由、陈述意见说完,让辩护人把辩护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尽量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如何执行死刑?使用注射方式或是采用枪决?死刑犯在行刑前能否留下遗嘱?这些在《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规定》要求,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告知其有权会见近亲属,并征求近亲属是否会见的意见。罪犯或其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必须及时安排会见。
另外,执行死刑也应维持罪犯的人权尊严,一般应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避免使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前,应讯问罪犯有无遗言或遗嘱需转告家属。罪犯留下遗嘱的,应当在执行完毕后及时转交其近亲属。有口头遗言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告知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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