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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出车祸安全气囊未打开 车主起诉4S店获赔11万

2014-02-14 17:5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张魁英)高速路上行驶会有许多未知事件发生,其中偶遇突发的车祸事件,令人失料不及,乃至造成伤亡事故,这些事故有人为不慎之故,也有汽车产品质量之因。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在高速路上行驶,遇突发事件造成车损人重伤的案件。

  2013年2月24日凌晨2点左右,原告靳某驾驶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乘载王某、陈某从郑州返回平顶山,行驶至许昌地域京港澳调整743公里处时,发现前方卡车上树枝突然掉落,为避免撞在掉落的树枝上,靳某猛拉方向、刹车不及,撞在右边水泥护栏上,巨大的惯性使车横在高速路上,因安全气囊一个都没打开,造成原告王某、靳某、陈某受伤,车辆损毁。

  三原告认为造成严重受伤是因为购买被告怡通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严重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紧急情况下,安全气囊起不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作用所造成。要求被告怡通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299.84元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靳某上述各项费用9987.82元,陈某上述各项费用4496.47元。

  被告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公司认为,三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不存在瑕疵,大众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该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车是侧翻的,不足以影响安全气囊打开,所以和车的质量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原告方要求的赔偿应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在事故发生时原告陈某作为乘车人在后排乘座,是没有安全气囊的,陈某也以安全气囊没有打开作为理由起诉是没有相连性的,事故发生中,因为靳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驾驶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由于驾驶人和乘车人没有佩戴安全带加大了损失的产生,驾驶人和乘车人都有过错,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被告还认为该车型是由国家批准销售的,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该案在卫东区法院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三原告与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三原告因追偿损失围堵被告公司大门,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于调解书生效后公开向被告公司及全体员工进行赔礼道歉,对打伤被告公司汽车销售员苗某道歉并赔偿医疗费1000元。二、被告怡通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补偿金及尚未起诉的车辆修理费等相关费用)三、对事故车辆的存放看护费50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事故车辆由三原告提走自行维修,费用自理。四、原、被告承认别无纠纷,该次事故诉讼纠纷一次性全部解决,双方如有反悔,赔偿对方20000元。

责编: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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