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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强化劳动行政部门职责 员工遇薪资问题更具主动权

2013-11-26 15:5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马珊珊)工资怎么发,不经过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怎么办,企业擅自扣发降低员工工资、福利怎么处理?这些都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问题。

  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报告了审议修改《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相关内容。该内容指出:经过该次修改后,职工在企业中将更具有主动权。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签订行业性、区域性企业工资专项合同的地域范围问题。在该问题上的修改,法制委员会结合调研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省辖市下辖的县市之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将地域范围缩小至县级以下。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协商争议的处理问题。由于原《条例(草案)》的内容不足以对协商中的争议进行有效处理,为了有效地解决协商中出现的问题。本次修改决定拓宽协商争议处理渠道,通过多种形式督促双方进行协商,从而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序开展。

  主要修改了以下几点:1,强化了劳动行政部门在争议处理中的职责;2,强化了由于企业原因致使协商无法正常进行的处理手段。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负责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进行通报批评,还可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促使企业方进行协商。3,加强了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对企业方采取解除职工方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等违法手段逃避协商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限期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支付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方式保障协商代表权利不受损害。4,明确了因为职工方原因致使协商无法正常进行的解决途径。

  最后本次修改还涉及到了一些法律责任的问题,对《条例(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河南省的工资集体协商有了较快进展,截止2013年2月,河南省企业总数为233958家,建立工会的企业有224135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189339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80.9%,占全省建立工会企业总数的84.47%,所有公有制企业均已建立工会,并全部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责编:程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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