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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半年审结坑农害农案件275件

2013-11-12 17:45 来源:映象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全省法院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活动的相关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全省法院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活动的相关情况。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文/图)到了灌溉时节,农民却发现没水没电,竟是不法分子盗走了变压器铜芯所致;辛辛苦苦种了一年地,不仅粮食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不曾想是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惹的祸。

  河南省作为全国第一粮食大省,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但总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唯利是图,坑农害农,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7月份开始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

  鉴于此,从今年7月份开始,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活动。11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全省法院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活动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共依法审结坑农害农犯罪案件275件,其中,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263件,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12件。

  省高院宣教处处长徐哲说,法院处理坑农害农犯罪案件时,除了对累犯、主犯依法从重处罚,提高威慑力度外,还依法加大了该类犯罪财产刑的惩罚力度,通过高昂代价,减少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同时,省高院要求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研究”,确保每一起案件审判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起典型案例被告人均获重刑

  发布会上,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李剑非通报了此次专项活动中审理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1年10月初,侯海青在明知化肥不合格的情况下,将26袋不合格的16—4—20型化肥销售给了果农李海辞。后李海辞在自家桃树园内使用该化肥23袋,致269棵桃树死亡,其余桃树部分受损,损失价值超过8万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侯海青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二:2011年8月,张剡、杨克奇等人在未申请办理农药登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富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乐垦7号”小麦拌种剂,并将100件该产品销售到驻马店市西平县杨庄、芦庙、吕店等七个乡镇。2011年底以来,七个乡镇的农民在使用“乐垦7号”后麦田出现药害,严重影响了小麦正常生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造成经济损失302920元。

  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剡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克奇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2011年7月至2012年12年10月间,张利明、崔桂安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武陟县嘉应观、谢旗营、乔庙等乡镇,破坏变压器13台,将内部的铜芯盗走,致使5480余亩农田得不到及时灌溉。经价格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138075元。

  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利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崔桂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责编:南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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