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张广坡 孟晓)俗话说: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10月2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情复杂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丈夫因故死亡后,农村信用社拿着丈夫生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上门讨债,妻子认为丈夫在外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
丈夫借款300万却因交通事故死亡
案件的被告王红与借款人马青云是夫妻关系。
2009年3月27日,马青云以牛某个人独资性质的唐河县方正新型建材厂的名义与唐河县信用联社签订金额为300万元、抵押人为方正建材厂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10年3月27日到期,月息7.65‰。
然而该笔借款到期后,马青云仅偿还部分利息,后因交通事故去世。
所以唐河县农村信用联社认为,该笔债务为马青云与王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红予以偿还。
但王红却辩称,丈夫马青云在外借款其并不知情,且该款是“方正建材厂”所借,是公司债务而非私人债务,贷款单据上签字均为“牛某”,并加盖“方正建材厂”印章,因此借款不该由其承担。
借款合同存在欺诈
经进一步查明,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没有牛某个人独资性质的唐河县方正新型建材厂的登记注册资料,只有登记为马青云个人经营的唐河县方正建材厂。
马青云持实际并不存在的“牛某个人独资性质的方正建材厂营业执照”与唐河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本身就存在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案外人牛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
所以,马青云以方正建材厂名义与唐河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并获得贷款300万元,作为实际借款人的马青云应对借款本息负归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贷款发生于马青云与王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马青云因交通事故死亡,王红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遂一审判决王红偿还唐河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3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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