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张琦)10月23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省高院对我省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敲诈勒索3000元、诈骗5000元、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付保玉表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三个罪名在实践中是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也存在较多争议的罪名。在这次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适用的数额认定标准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时确定的标准。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述三个罪名原来的数额认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涉案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5万元、4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对于诈骗犯罪,涉案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另外,对于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付保玉表示,现在已将三个文件印发至全省法院,已经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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