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温晓磊 见习记者 马翔)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联合发布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其中“入罪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一规定让不少人担心纵容“小偷小摸”。
新规显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而此前我省盗窃入罪标准分别为:1千元、1万5千元以及6万元。对此,不少人担心标准提高难以遏制盗窃犯罪:“你这1000元、2000元影响他,没什么影响,都是这种行为是很恶劣的。”
省高院解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提高,原有的标准应作适当调整。而且有些财产型犯罪的数额标准已经有所提高,盗窃罪属于侵财型犯罪,也应适当提高数额标准。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邓曙光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之后还有一个《社会治安处罚法》,不构成犯罪的这样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要做相应的处罚,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跑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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