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管昕)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省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其科学性和操作性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昨天(9月23号)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地方性法规适用情况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性法规却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脱节甚至不一致。他说,“有些地方性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使得一些规定过时或与新的立法精神不一致。个别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准确适用带来不便。”
这样的问题, 也给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单位的行政执法带来一定阻碍。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石昆山举例说,《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但法律责任章节对此无对应处罚条款,使该等规定形同虚设,无从处罚。
由于没有强制执法权,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常常遭遇法院不予受理或勉强受理,使得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的矛盾已凸显多年。
著名律师马书龙建议,地方性法规立法要多听取一线审判法官的建议,让立法更有具体、操作性更强。郑州大学法院院长田土城也提出,立法机关应该重视及时废止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紧随最新的立法精神。马律师认为,“我们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可能真的要进一步提高。以后动作要快一点,上位法修改了,把有些法尽快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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