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深化法学专业类教学改革,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本着坚持、改革、调整、创新的法治人才培养思路,遵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参照《法学学科门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考框架》及制定要求,设置本标准。
1、概述
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深化法学专业类教学改革,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本着坚持、改革、调整、创新的法治人才培养思路,遵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参照《法学学科门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考框架》及制定要求,设置本标准。
法学类专业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专业集合。法学类专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
本标准是全国本科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各校应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办学特色,根据本标准制定法学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并对本标准中的条目进行细化规定,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相关要求。鼓励各高校高于本标准办学。
2、适用专业范围
2.1专业代码
法学专业类(0301)
2.2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法学(030101K)
知识产权(030102T)
监狱学(030103T)
3、培养目标
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为适应国内外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科法学专业类教学的培养目标可以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
4、培养规格
4.1学制与学位
法学类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各高校可在四年制模式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三年。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4.2知识要求
了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形成合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
4.3能力要求
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
4.4素质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掌握法学类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5、课程体系
5.1课程体系总体框架
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通识课、专业课;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
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
5.2课程设置
5.2.1理论教学课程
(1)思想政治理论课
各专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方案。
(2)通识课
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社会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通识课程学分。通识课程应当涵盖外语、体育、计算机课程,并从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方面均衡设置。
(3)专业课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五门。
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
监狱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犯罪学、社会学、监狱学、矫正教育学、矫治心理学、狱政管理学、国外矫正制度。
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培养目标与特色,设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
专业选修课程应当与专业必修课程形成逻辑上的拓展与延续关系,并形成课程模块(课程组)供学生选择性修读。各专业可以自主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体系。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
5.2.2实践教学课程
(1)实践教学环节
各专业应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2)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
各专业应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
(3)社会实践
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社会活动能力。社会实践时长不得低于4周。
(4)毕业论文(设计)
法学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可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论文选题应加强问题导向。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结合社会实践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应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与专业知识。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各专业应为本科生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本专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可聘请专业实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指导。指导教师应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在选题、开题、撰写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检查,强化学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