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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女子离婚前私房钱购房 前夫要求分房款获胜

2013-08-05 10:12 来源:映象网

  离婚刚两年,前妻便购买了一套房子。难道前妻当初离婚时存了“私房钱”?出于好奇,王超便打听了房子的情况,竟发现房子是妻子在两人离婚前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购买的,新郑男子王超遂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8月2日,记者从新郑市法院了解到,因王超前妻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被告杨霞支付原告王超夫妻共同财产18000元。

  王超与杨霞二十五年的婚姻长跑于2010年的8月画上了句号。两人婚后自建的两套房子,离婚后一人一套,夫妻的共同财产也都平均分割。

  2012年7月,王超无意间得知杨霞在新郑市新华路某地段购买了一套房子。王超出于好奇便打听了房子的情况,竟发现房子是妻子在两人离婚前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购买的,自己竟全然不知。

  王超怒气之下打电话询问前妻,杨霞自称2010年6月6日,王超就将一张签好名字的离婚协议书给了自己,两人的婚姻其实在那一刻就结束了,为了安排自己离婚后的生活,她便同年7月支付了3万元定金购买此房,离婚后的第二个月,她又支付房款6万元。

  王超在提出房子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时,遭到前妻拒绝,王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前,隐瞒了其已缴纳3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导致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要求对未分割部分的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请求将予以支持,对于查明的3万元财产,因杨霞在离婚时隐瞒,故杨霞应少分,王超应适当多分。(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高兵 范永慧)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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