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提供充足的租赁房源?房源怎么规范和管理?昨日,市房管局、规划局和国土局联合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就近日郑州市出台的租赁试点配套政策进行说明。
如何提供充足的租赁房源?房源怎么规范和管理?昨日,市房管局、规划局和国土局联合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就近日郑州市出台的租赁试点配套政策进行说明。
确认租购同权,多元化供给租赁房源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多元化供给,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日前,郑州市公布了三份关于“租购同权”在郑州落地的相关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这三份文件分别明确了如何利用安置房、国有土地以及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以及如何规范和管理,涉及土地、建设以及市场环节。
其中表示,经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此举也意味着我市“租购同权”再向前迈一步。
安置住房可通过回购、长期回租等进入租赁市场
文件所称“安置住房”是指已列入我市大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居民自住需求以外的待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房源。将整合和利用满足群众自住需求外的富余安置住房房源,引导安置住房进入租赁住房市场。
安置住房的利用方式可分为:回购、长期回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所筹集的房源应相对集中。其中采取长期回租方式筹集的安置住房,其租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筹集的安置住房须纳入全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可根据需要优先面向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和新进人才等群体进行租赁。
鼓励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给予开展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的房屋租赁企业相关政策扶持。
通过回购方式取得且已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的安置住房,回购主体可正常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但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等产权证明文件上应标注为“租赁住房,限制销售”。
国有土地配建租赁商品住房,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降低房地产的投资属性,增强住房的居住属性,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单宗供应和部分新建商品住房配建结合的方式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
采取配建方式新建的租赁商品住房,通过设定自持比例和竞自持比例两种方式实施。通过设定自持比例方式配建的,原则上不超过宗地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通过竞自持比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合理设定自持比例的下限。新建的租赁商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不得销售。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违规使用租赁商品住房的,由房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同时一年内限制其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新的土地竞买活动。
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
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适用范围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利用取得独立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包括城中村改造中确权的国有土地。
应首先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申请;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最后,由市政府下达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
建设租赁住房,需符合环保、消防、交通、文保、安全、教育等要求。建设方案需要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所要求的包括日照、间距、使用功能等。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纳入郑州市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所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办理不动产整体转移登记,不得改变原用途,严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