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建立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和协作调查工作机制,坚决打击骗取公证书和利用公证书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理财”致房产被卖
近日,一起涉及“以房养老”理财项目的案件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高大妈之子李先生说,去年4月,高大妈经人介绍,参加了一个号称可以“以房养老”的理财项目,只要高大妈将自己房产证抵押,便可以拿到一大笔借款,这笔钱可以放在他人手里做理财,理财期限为12个月,每个月返给高大妈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理财时间到期后,本金全部返还。
随后,高大妈在广艳彬和本案被告龙学武的陪同下,来到方正公证处,签订了《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公证书》《委托书》及《公证书》等大量文件,此后,高大妈又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在这个链条中,办理了房产抵押的高大妈是借款人,一个名为王跃的人是出借人,他将200余万借给高大妈,高大妈再将200余万元转给广艳彬,广艳彬负责用这笔钱理财,每月返两笔钱,一笔作为借款利息支付给出借人王跃,一笔为理财收益支付给高大妈。而龙学武在这个链条中自称介绍人,负责介绍王跃借钱给高大妈这样的客户。
李先生表示,在公证流程中,母亲根本不知道自己签署的是全权委托书,这种委托可以授权龙学武用各种形式处理房产,包括母亲无法偿还债务后,龙学武代替母亲出售房屋。当时龙学武告诉母亲,这些文件都是简单的流程,母亲没有细看便一一签署。李先生介绍,当时母亲在公证处签署全权委托书时,并未在一个类似公证大厅的场合内,而是在一间特定的办公室。李先生说,龙学武带领多位老人来此办理过全权委托,是公证处的老客户,可以享受这种单间的特殊待遇,多起此类事件中的公证员是同一人。此外,在多起老人失房的事件中,都涉及理财者广艳彬、介绍人龙学武、出借人王跃。
李先生介绍,原本谈好的理财期限为1年,但在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限为一个月。母亲签署合同时,忽略了这一点。这就意味着,只要在一个月内没有归还王跃200余万元,母亲的房屋就可以被龙学武任意出售。
去年10月,高大妈得知自己的房屋已经被龙学武出售给一名叫刘凤仙的人。李先生认为,龙学武伙同刘凤仙等人,对高大妈进行欺诈,骗取了房产,故起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嫌疑人已经被羁押
据悉,2015年以来,北京市数十位老人遭遇此类事件,他们有的失去了房产,有的背上巨额的债务。据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统计,仅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检察院的案子就有30多起。
2016年10月,多名老人的房屋被出售,在被出借人逼债后,这些老人被迫搬离自己的住房,无家可归。他们的子女开始尝试通过报警、找律师等途径帮助老人维权。目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已经对广艳彬采取了强制措施。
此外,司法部公开通报显示,2017年4月,针对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李铁林、冯跃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
方正公证处停业整顿
7月27日,司法部责成北京市司法局组成核查工作专班,尽快查清事实,特别是公证员尽职审核方面的问题。8月初,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公证协会表示,他们已规定不得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和涉及不动产委托公证必须将公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公证机构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或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老年人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办证过程必须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昨天,北京市司法局发布进一步消息,鉴于涉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一段时期以来内部管理不善、出现公证质量问题,决定免去该公证处主任职务,调离方正公证处,配合组织调查。方正公证处停业整顿。
北京市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将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坚决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证骗取信任将当事人拉入“高息理财”的骗局陷阱。
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建立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和协作调查工作机制,坚决打击骗取公证书和利用公证书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将进一步调动系统资源,成立法律服务团,依托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为涉案老人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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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公证“五不准”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详细列举了不准办理公证的五种情况。
《通知》中,第一项“不准”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同时,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第二项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第三项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第四项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第五项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