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避二套房房屋限贷政策,李女士与于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次日即以于先生一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购房定金和首付。被告则称,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离婚后、复婚前由被告一人购买,首付款、装修款均由被告父母支付。
为规避二套房房屋限贷政策,李女士与于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次日即以于先生一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购房定金和首付。谁知2015年复婚后,李女士却发现丈夫出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所购房屋为其一人所有。但是丈夫却认为所购房屋为他们离婚后、复婚前由他一人购买,该房产应认定为他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经过市北法院调解,最终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最近,市北法院民五庭庭长周英伟妥善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据本案原告称: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为规避二套房房屋限贷政策,双方于2013年底协议离婚,离婚次日即以被告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共同出资交付了购房定金及房屋首付。该房屋交付并装修后,双方于2015年上半年复婚。但由于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因此双方于2016年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同年,原告向市北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出轨的大量证据,包括被告签字的悔过赔偿书、照片、微信朋友圈及聊天记录截屏等,要求按照婚内财产协议认定上述房产归原告一人所有,其他涉案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按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向原告多分。
被告则称,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离婚后、复婚前由被告一人购买,首付款、装修款均由被告父母支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婚内财产协议、悔过赔偿书中签名确系其本人签署,但签字时被告因饮酒而意识不清,因此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被告亦向本院提交银行流水账目等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父母曾卖掉一套住房将所得房款打至被告账户,因此涉案房产实际上系被告父母出资购买。
本案中,原被告都提交了大量银行流水账目、借条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双方各执一词。因原被告之间、被告与其父母之间及原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在各时间段存在多个账户的大批资金账目往来,包括购房、还贷、购车、开办公司、生活消费、借款等多种用途,难以将其一一辨别查清;加之原被告之间存在很强的对立情绪,均不认可对方说辞。即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然无法取得良好效果。
因此,办案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原被告实际需求。在调解过程中,办案人从情理与法理双重角度与当事人展开沟通,希望双方顾念过往的感情和双方父母的付出,实事求是,并各自根据现实情况对自己的内心期待做出适当调整以达到案件最优处理结果。最终双方达成一个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告支付一定房屋补偿款;车则归被告所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协议妥善处置了涉案财产的分配问题,双方均对此表示满意,从而真正化解了双方的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