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8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我省将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工作,重点将已在城镇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记者1月8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我省将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工作,重点将已在城镇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受益群体扩大
来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445亿元,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金额占商品住宅销售金额的比例基本稳定在1/4左右。但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存在“执行不到位”“受益范围窄”的突出问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尚未享受到这项政策红利。
《意见》明确了扩面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即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也应享有同等权利,此外,各地还应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此外,《意见》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享有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规范缴存标准
《意见》明确提出,设区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不设区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指出,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提高资金效率
缴存职工更关心的是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意见》提出,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需求。同时,我省将进一步简化手续和流程,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主缴存者自愿停缴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意见》还提出,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的作用,贷款政策要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