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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地扬尘处罚权“下放”到区 最高罚10万元

2015-07-10 08:28 来源:郑州晚报

[摘要]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再念“紧箍咒”。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区级)是各自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再念“紧箍咒”。郑州晚报记者昨日从市扬尘办获悉,为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高建筑工地管理水平,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各区城建部门对本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拥有处罚权。

  规定

  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举报机制

  通知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领导责任。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区级)是各自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

  应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罚10万元,拒不改正的还可按日连续处罚

  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涉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令停止施工。

  按照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拒不改正的违法单位,可根据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我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解读

  加大处罚力度,倒逼企业主动履责

  市扬尘办相关负责人解读,以前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建筑工地,拒不改正的最高按10万元顶格处罚。这一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拒不改正的违法单位,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可倒逼企业主动履责。

  下一步,市扬尘办每两天收集一次各区扬尘整治机构检查、处罚情况。对于行动迟缓、重视不够、整治不力、多次发现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扬尘办将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此外,他表示,建立完善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举报制度,实施奖励制度,还可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工作中。

(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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