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钱先生:几年前,李某因为旧村改造分得两套房子,李某把其中一套卖给其同事黄某。虽然李某是农村户口,黄某是城镇户口,但村里对于他们的房屋买卖并没未干涉,因此当时就签订了合同以及交清了全款。后来,随着房价一路飙升,李某却以国家禁止城镇户口人购买农村房屋为由,想收回房屋。请问,自愿买卖的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帅发强律师:所谓的“小产权房”并非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级组织颁发,或根本就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李某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首先,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只能在本集体内部流转,不能向集体之外的人员流转。该房屋买卖行为因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小产权房因其本身的性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作为不动产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上述李某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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