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资本市场上,敌意收购者往往来势凶猛,不与管理层交一言,携巨资就上,刹那间搅动风云,让管理层的职位岌岌可危,丝毫没有一点温良恭俭让。所以,经常有人称其为“野蛮人”。
收购的善恶分析与防御:面对宝能 万科做什么
2016-01-27 09:57:41来源:新华网作者:我有话说(0条跟帖) 字号减小字号增大
●敌意收购野蛮、残酷,但是,也有正面激励意义:促使管理层勤勉、敬业地工作,极大地降低了监督和解任管理层的成本;公司的所有参与方都将因这一进程而获益。
●敌意收购也会产生种种弊端,法律对敌意收购基本上都有限制、防范,我国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对敌意收购进行了诸多约束,例如进行披露公告,以便于投资者审慎作出判断;在要约收购时规定要约期限,防止时间过短导致市场恐慌;对要约收购价格进行限定,防止要约收购价格过低损害投资人权益。
●中国股市目前在3000点以下,必然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价被低估,在此情况下,正是敌意收购出没的最好时机。深交所的问题也引发了我们深思——什么样的防御和抵制敌意收购的措施才是合法合规的?
2015年底最吸引眼球的财经事件应属宝能收购万科股权的事件,这个事件将敌意收购与防御敌意收购措施引入公众视野。其实,敌意收购已经多次出现在资本市场:
2005年,盛大收购新浪,新浪祭出“毒丸计划”,盛大引退;2011年,中石化与新奥能源收购中燃气,遭到抵制,后各方和解;2013年,开南系收购上海新梅的股票,未履行披露义务,引发证监会调查和诉讼,至今法院未作出裁决;2015年,美年大健康收购爱康国宾,至今销烟未熄。
“野蛮人”的狩猎过程
在资本市场上,敌意收购者往往来势凶猛,不与管理层交一言,携巨资就上,刹那间搅动风云,让管理层的职位岌岌可危,丝毫没有一点温良恭俭让。所以,经常有人称其为“野蛮人”。
“野蛮人”是天生的狩猎者,必须兼具敏锐的眼光(选取目标)、超强的忍耐力(蛰伏在股市)、灵活的身手(选择最佳时机果断举牌)、强大的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动物界的狩猎者狮、狼、豹的狩猎过程,往往有以下流程:寻找猎物、潜伏跟踪、时机最佳时出击、迅速追上猎物、用力扑倒猎物、分食而尽。在敌意收购中,“野蛮人”的狩猎过程又与之并无二致,我们可以清晰的还原:
第一步,寻找猎物。
敌意收购者会选择市场价值高、股票价格低、公司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作为猎物。
第二步,潜伏跟踪。
按照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向证监会披露。因此,在持股比例达到5%前,敌意收购者往往隐匿身形,进行所谓的“爬行收购”。
第三步,时机最佳时出击。
敌意收购者往往在目标股价最低、反击能力最弱、最无防范意识时出手。
第四步,迅速追上猎物。
敌意收购者会在第一时间内扩大战果,持有控股权。
第五步,用力扑倒猎物。
敌意收购者利用股权上的优势提名董事,改选董事会,从而控制目标公司。
第六步,分食而尽。
敌意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整理,使公司形象改善、财务报告中反映的经营状况好转,待股价上升至一定程度后全部抛售大捞一把。
敌意收购虽然残酷,但是,这种最终将管理层整体换血的作法,意味着管理层头上始终悬着一把剑,使其不得不勤勉、敬业地工作,极大地降低了监督和解任管理层的成本。正如美国学者伊斯特布鲁克和费希尔所言,“局外人一旦购入了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份,就具有极大的边际激励,公司的所有参与方都将因这一进程而获益。目标公司的股东因为得到了高于市场的溢价收入而获益,要约收购者则获取了公司的新价值和其偿付给股东之间的差价,未出售股份的股东则获取了部分股价上扬所带来的收益。”“最理想的法律规则是,除非合同事前明确规定,应禁止对并购行为予以抵制。”
为何可以抵制敌意收购
虽然敌意收购有种种好处,但是,对敌意收购基本上都有限制、防范的法律制度(如中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美国的《威廉姆斯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容许公司的管理层采取抵制敌意收购的措施。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敌意收购易于导致短期行为。
上市公司的资产体量一般都相当大,敌意收购筹集资金的手段往往是杠杆收购,包括贷款、民间借贷、垃圾债券以及类似于宝能系的险资。敌意收购支配这些资金一般都需要支付高昂的财务成本,这些成本必须在未来的收购中得到弥补。另外,这些成本一般都是按期限来计算,期限越长,成本越高。因此,敌意收购者可能没有耐心去慢慢地改进上市公司的管理,拓展上市公司的业务,而是通过一些短平快的方式利用上市公司获益。例如,出售资产、增发股票,甚至进行资金侵占、关联交易、操作股票。将上市公司打造得外面光鲜之后,敌意收购者会出售其股票进行套利。对于奉行低利润、高质量的公司来说,这种短斯的商业行为无异于透支其商业信誉。
第二,有些敌意收购造成对普通投资者的压迫。
敌意收购者为了在短时间内购得大量股票,可能会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而其要约价格虽然高于当前股价,但是却远远低于真正的价值。但是,普通股民可能面临一个问题,要么出售持有的股权,要么任敌意收购人成为控股股东,而承受其不分红的决定。面临着这两种选择,在多数情况下,普通股民只能是忍痛割爱。在国外,甚至还存在着前重后轻式的要约收购,先出售的投资者获得高价回报,后出售的投资者获得低价回报,更是加剧了这种压迫。
正是出于上述考虑,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对敌意收购都有限制,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对敌意收购进行了诸多约定,例如进行披露公告,以便于投资者审慎作出判断;在要约收购时规定要约期限,防止时间过短导致市场恐慌;对要约收购价格进行限定,防止要约收购价格过低损害投资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