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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实施:不给职工缴公积金最高罚款5万

2014-12-09 09:04 来源:央广网

[摘要] 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青岛市专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从本月开始实施。其中对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的单位,最高可以处5万元罚款。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工作单位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青岛市专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从本月开始实施。其中对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的单位,最高可以处5万元罚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12月3号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日。一共有3项内容,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对于这三种违法情形提出了详细处罚办法。其实施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违法情形的差异,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1、较重2、严重5个等级。举例来说,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这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此作出了详细的处罚实施细则,其中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处罚标准是“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其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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