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高档住宅、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
完善主体税种的基本思路,可以考虑从合理调整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入手解决问题;既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又要借鉴外国的经验;既要从现实出发,又要与长远目标一致。
一、增值税
完善增值税的主要措施可以考虑全面推行“营改增”、调整税率和征收率、清理税收优惠、设立免征额等内容。
1.全面推行“营改增”。此项改革已经研究多年,试点和逐步推进已经4年,国内外也有很多基本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事不宜迟,可以果断决策,尽快完成。同时,可以采取相应的财政管理体制、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如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将一部分增值税改为属于地方的零售税。
2.调整税率和征收率。根据当前收集的173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资料,我国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相比国际水平偏高,可以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为了改善民生,可以先行降低普通食品、服装、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税率。
此外,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税率档次多达5档,比较复杂,可以逐步减少到2至3档。为了平衡税负,在调整增值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的时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3.清理税收优惠。及时清理过时的和其他不适当的优惠,因为它们不仅不符合增值税的原理和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4.实行免征额制度。为了适当照顾收入微薄的小微企业和个人,促进就业和平衡税负,可以尽快将目前的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工资、物价等因素适时适当提高。目前实行的增值税起征点制度的主要问题,一是临界点税负差距悬殊,即低于起征点一分钱即可全额免税,达到起征点则要全额纳税。二是月销售额0.5万元至2万元(目前暂时规定为3万元)的标准已经偏低;同时,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收入增长不多,甚至有所下降。
二、消费税
完善消费税的主要措施可以考虑调整征税范围、税率(税额标准)和征税环节等内容。
1.调整征税范围。可以将未征税的一些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如私人飞机)纳入征税范围,还可以根据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增设一些征税项目。“营改增”以后,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某些奢侈性消费、高档消费的行业和项目(如高尔夫球场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原计划单独立法征收的燃油税并入消费税的做法,可以将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
2.调整税率(税额标准)。为了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可以适当提高某些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近年来各国普遍提高烟、酒类消费品和某些奢侈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的做法可以借鉴。对于汽油、柴油等价格变化频繁且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消费品,可以改从价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
3.调整征税环节。可以根据征收管理条件成熟的情况,逐步将此税由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目前可以先对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等消费品试行零售环节征税。
4.开征地方消费税。由于各地区之间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很大,可以允许各地选择某些应税消费品(如烟、酒等)的零售环节和某些服务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等),按照其销售收入或者营业额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