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日后悔权3·15起实施

2014-02-14 15:42    来源:信息时报

  网购七日后悔权“3·15”实施、微博推广“宝贝”应注明广告、消费纠纷电商调解……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加大了力度,规定将于3月15日起实施。

  网购有七天后悔权

  记者获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增,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在退货运费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微博宣传商品需注明广告

  此外,新规指出,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东省网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少电商都开始使用微博、微信等平台推广,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造成误解。”由此,新规规定,对于消费者可能看不出的广告,要通过明示告诉消费者是广告,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消费者进一步作出决定。 (记者 郭苏莹)

责编:刘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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