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行驶高速时速不得超80公里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应当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驾驶人应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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