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住在新郑市观音寺镇,为给儿子在城里买套婚房,2011年年初,她找到了刘先生。双方协商好价格后,很快签了购房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李女士支付了16万元购房款。刘先生把房产证交给了李女士,并协助她在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就在办过户手续过程中,她不小心把房产证弄丢了。
她找刘先生协助办理过户,但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按约定履行了购房合同,且曾帮李女士办理过户登记,他拒绝再帮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弄丢了房产证,导致房屋至今无法过户,责任在李女士。但房产手续比较特殊,房产证丢了,需要卖方再次协助,才能使双方全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从而使双方达到合同目的。
新郑市人民法院宣判,刘先生应履行协助李女士办理所购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义务,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李女士承担。 (记者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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