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区生产经营场所

2012-08-09 09:34 来源:郑州日报

住宅变店铺须经业主同意

  柴莹莹 插图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重点查处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住宅变店铺须经业主同意

  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街道办事处对三级网格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问题,要组织人员及时汇总、分类,并抄报市、区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我市将建立民主的群众自治机制。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请求,为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免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

  对于利用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出具有关生产经营的审批手续和证明、说明等。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要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应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本月底前,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城区房屋租赁情况的全面普查。对于出租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擅自出租直管公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回直管公房。

  今后,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改变沿街住宅等房屋原规划核定的用途,我市原则上不再对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墙开店行为进行审批。

  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或者核验时,对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要严格审查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或者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得审查通过。擅自改变外墙和建筑物内部结构的,不得审查通过。(记者 张乔普 实习生 龚芮)

责编:刘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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