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该办公室日前对外公布了已制定完成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七条原则,主要包括: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用字应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方言等不规范文字;地名应当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叠加使用等。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并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实行重点保护。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针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情况,《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针对一些建筑物随意命名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违规还不改正,将“对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了解详细内容。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8月15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记者杨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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